法人网讯(法俱)2021年12月7日,轰动一时的宁波意迈特磁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意迈特公司")、离职采购经理高某、离职销售副总王某某侵犯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尼兰德公司")商业秘密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发甬海市监处罚(2021)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意迈特公司与高某、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对三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开始,上述行政处罚陆续执行,此案为中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敲响了警钟。
意迈特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主要从事磁制品、磁性材料、磁性组件等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公司成立前,高某和王某某从二人任职的前公司离职,先后入职意迈特公司。高某任采购部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工作。王某某系高某妻子,任销售部副总。
入职意迈特公司之前的2016年7月8日,高某从其任职的前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等技术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财务资料等其他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14个月内。据调查,高某在尼兰德公司工作期间,为工作方便将公司的产品技术、图纸等资料拷贝保存在自己家中电脑,离职后未按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将其掌握的上述资料归还或及时删除。
与此同时,入职意迈特公司前,王某某也曾与其任职前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等技术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财务资料等其他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2年内,且前公司已支付相应的竞业保密费用。而在前公司任职期间,王某某为工作方便将记载客户信息(含所在国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客户名单等客户资料、公司员工账号密码资料保存在自己家中电脑(与高某共用)。
高某离职尼兰德公司后,王某某未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高某知悉使用其掌握的上述资料,在其自己离职后也未按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将上述资料归还或及时删除。在此情况下,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
本案中,高某和王某某离职后同时违反保密协议,导致老东家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此违法行为值得企业深思和警示。如今,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资产之一,各大领域和行业尤其要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可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也因一些员工有意或无意间的侵犯,导致商业秘密被披露,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调查取证,依法维权,更好地解决因员工离职而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问题,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