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拍卖机制 提高拍卖工作质效
2025-02-25 16:01 来源:法人网 作者:刘聪聪

文 | 刘聪聪 

当前,司法拍卖中存在一些竞买人恶意参拍、盲目参拍、斗气竞拍甚至随意主张撤销拍卖等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对司法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024年12月,贵州省某区人民法院处置拍卖了一批珠宝首饰,刘某国报名参与了其中98件拍品的竞拍,在其中96件拍品的竞价环节中频繁出价,抬高价格,在其竞拍成功后,12件拍品未在法定期限缴纳尾款。2023年11月,宁夏某县法院公开拍卖明确标注为镍铬合金的19件仿金工艺品,每件起拍价1元。一些人在未提前咨询的情况下参与竞拍,竞拍结束后,一些竞买者确认拍品不是金条后,选择悔拍,不再支付尾款。一些支付了尾款的竞买者收到拍品后,发现是镍铬合金,于是要求退款。2022年辽宁省某县人民法院拍卖材质为猛犸象化石的月饼型工艺摆件,起拍价和市场价均为5426元,多名竞买人轮番出价,价格一度冲至近万元。为防止非理性出价,法院中止了拍卖。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有的竞买人认为法院拍卖的财产已通过评估鉴定,必定物有所值;有的竞买人认为竞相出价的财产一定价值不菲,需要先把“坑”占上;还有的竞买人完全受情绪影响,参拍中不考虑财产的实际价值,只为争出个高低。

尽管竞买人参拍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竞拍成功后如不支付尾款,可依据法律规定按悔拍处理,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责令其补齐再次拍卖产生的差价。但是,司法拍卖实践中,一些动产因为起拍价不高,相应的保证金也较少,即使罚没保证金,也很难填平执行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竞拍人悔拍,再次组织司法拍卖的周期较长,计算、追缴差价程序复杂,影响追缴效率。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拍卖秩序,提高司法拍卖效率,需要继续完善司法拍卖机制。

司法拍卖是公法行为,在主体、目的、形式、规制、对象以及竞买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与一般商业拍卖、商品买卖有显著不同。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对象是被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时,重点关注被执行财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司法拍卖的形式是采取逐次要价、依次提高的正增长叠价模式,不是一般商品买卖中的“一口价”或者“讨价还价”。笔者认为,司法拍卖的规制应受特别法调整,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因此,参与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是资产收购者而非普通消费者,不能任意悔拍、退货退款、撤销拍卖或主张人民法院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为了让竞买人的出价行为更加谨慎负责,笔者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完善保证金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保证金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对于价格较低的拍品,保证金较低,竞买人容易非理性竞价。可以将保证金设置为动态调整,当竞价价格或出价次数超过一定阈值,竞买人须按比例补充保证金。二是探索悔拍保全制度。对严重的恶意悔拍等情形,可以及时对竞拍人的资金或财产账户进行保全,保障追缴悔拍差价的顺利实现。三是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多次参与哄抢抬价的竞买人列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参与司法拍卖。此外,笔者认为,可以设计出价封顶机制,对悔拍等行为予以规制。(作者系河南学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审:王婧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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