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网络平台实施“杀猪盘” 电诈团伙 11人获刑
2023-12-05 13: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祥祥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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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刘某等11人通过多个知名网络平台,对被害人实施“杀猪盘”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100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年的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责令11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的用于诈骗犯罪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注册成立一家文化公司,聘用被告人王某、于某、刘某某等6人为公司管理人员或销售组长,并聘用被告人吴某、张某、任某、孙某、景某等5人为业务人员,实施“杀猪盘”式网络诈骗,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于某、周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实施“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他们以中年女性为目标,通过网络平台与各被害人取得联系,营造事业有成的中年离异男子形象,与各被害人保持暧昧关系,虚构代购翡翠制品并代付定金等事实,或虚构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再以翡翠制品折抵借款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王某、于某等10人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负责公司相应的日常经营活动,并按照诈骗所得或各自销售组的诈骗所得取得相应的提成。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共骗取张某某、李某某等23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04517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王某、于某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为45060元—367650元不等。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2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经劝说,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建立并以公司为名,招募组织人员,通过信息网络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组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于某明知被告人刘某建立的犯罪集团而参与其中,分别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吴某、张某等人,明知该犯罪集团中分工负责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参与其中,分别担任组长和业务人员,具体实施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鉴于公诉机关未指控本案系犯罪集团作案,故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于某、刘某某、吴某、张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各自具有的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通过电信网络多次实施诈骗等犯罪事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对电信网络设下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以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接触性与高针对性的特点,利用迷惑性强的技术手段,对各年龄段、各群体实施各类诈骗。

“杀猪盘”从字面上来看,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模式,指的是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渠道来结交朋友,获取一定信任后诱导受害者进行投资赌博的电信诈骗。该案诈骗对象都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士,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渴望交友的心理,进行主动搭讪,同时按照不同剧本营造“完美人设”,通过嘘寒问暖、甜言蜜语取得信任,逐渐建立起“暧昧关系”后,以销售或借款为由骗取钱财,或者推荐所谓“稳赚不赔”的投资平台,或以家中事故、意外事件、健康原因等各种理由要求转账。一旦转账汇款,将会被对方拉黑删除,再也联系不上或设置障碍致被害人无法退款等。

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依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从严惩处,以稳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司法成果。同时,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在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同时,让人民群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