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王店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023年7月3日晚,被告宋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超速逆向行驶,与原告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付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及其监护人宋甲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合计30000余元。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侵权责任最终应由谁承担?被告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付某受伤,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其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发生时宋某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宋甲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据此,经法院核定,判决宋甲赔偿原告付某经济损失26300.08元。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快捷的交通工具,日益成为人们的出行首选,但未成年人心智尚且不够成熟,且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理能力有限,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家长应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切不可掉以轻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