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擅用网红肖像推销产品 法院:构成侵权需担责
2024-06-21 14: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涛

网络流量时代,不少商家为提高店铺热度、增加商品吸引力,往往会采用一些构图优美的宣传素材。未经他人同意,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照片用于商品包装宣传,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肖像权案,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原告林某系某直播平台的女装带货主播,其工作内容为通过直播展示服装穿着效果、介绍服装特点。林某拍摄的多款穿衣效果图在女装行业为网红爆款图。被告在某平台开设店铺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含原告摄影作品及肖像权的主页图进行服装销售。林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经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后,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核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且在某平台上找到了被告经营的店铺及所陈述的商品链接中林某的照片和视频,发现原告陈述属实。因林某提交的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齐全,承办法官立即与被告店铺的经营者徐某取得联系。

徐某当即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刻下架使用林某肖像照片及视频的商品链接,同时还表示愿意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希望承办法官能够向原告说明情况,把赔偿数额调解到其能承受的范围内。

因被告态度诚恳,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向原告说明被告认错态度诚恳,且已删除使用其肖像照片的链接,但5万元的赔偿数额对被告来说确实过高,希望原告能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和宣传,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下述五种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