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促借款合同纠纷案改判
2023-11-22 11:4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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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窦晓峰 杨茜淳

企业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借款,其中以企业员工个人名义借款2500万元。因无法偿还,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令3名员工承担偿还责任。面临巨额债务,企业员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为高质量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保护3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日前,经大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3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合计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1000万元的“投名状”

“也不跟家人商量,就以个人名义签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你又不是股东和经理,你签什么字?要不是为了孩子上学买房子,你贷款的事儿就不跟家里人说了?”面对家人的责问,朱某心里说不出委屈:企业领导让她签字,她怎么敢不签?

朱某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2014年5月的一天,她和侯某辉、程某分别被叫到公司财务部长办公室。“抵押物是公司的,不用你个人财产作担保。签个字就行,其他事你不用管。”企业领导说完,拿出借款合同。

1000万元可不是小数,虽然心里非常忐忑,但朱某还是硬着头皮签下了。在她看来,企业当时效益还算不错,同部门的侯某辉按照领导“指示”以个人名义也贷了1000万元,程某也以个人名义贷了500万元,而且担保人和抵押物是公司的,问题应该不大。

一年后,由于多次催收仍收不到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3名员工分别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

当案件进行到执行环节时,虽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三笔借款提供了抵押物,但因抵押物无法偿还巨额借款,3名员工被法院强制执行,个人资产被冻结。万般无奈下,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受理案件后,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了三个疑点。

其一,与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而朱某、侯某辉、程某系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和普通员工,这与她们的员工身份严重不符;其二,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抵押物也均为相关公司财产,3名员工没有提供个人财产作担保;其三,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相关人员也承认该笔贷款是公司委托3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该案的突破口和焦点在于贷款公司是否明知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集团而并非员工,其次贷款款项用于个人还是贷款企业本身。”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张军德介绍道。

“为了查实真相,大连市检察院和中山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一体化办案机制,从案件的利益链条入手,制定了调查核实清单,抽丝剥茧,找寻关键证据。”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向仲吴说,“我们详细调查询问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和3名员工,了解具体情况。同时,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和对比。”

“从借款主体看,朱某、侯某辉和程某只是某滨集团的普通员工,如果是真实借款人,那么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但从贷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信贷调查报告》看,朱某、朱某等人‘从事海参养殖加工销售行业’,调查报告中却没有其从业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以及财务报表、获取利润收入等依据。出借的款项数额巨大,贷款公司会出现如此纰漏,不符合常理。而担保人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也和该公司相关联公司的,这也不符合常理。”办案人向仲吴说。

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检察官对案涉借款的去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案涉贷款在汇入3名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证实了3名员工并非实际用款人。

原来,2014年大连某滨集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与案涉贷款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共计人民币1.05亿元。过程中,贷款公司提出,其中必须有个人名义签订借款,整体借款合同才能生效。于是,该公司就委托其内部员工朱某、程某辉和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三份借款合同。而该公司也出具了说明,证实公司知晓该笔贷款是公司借款,且借款合同签订地点是在大连某滨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以个人名义贷款也是按照贷款公司要求的。

一体化办案促精准监督

今年8月15日,大连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某滨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等人及配偶均不承担责任。

“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指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该案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公司已明确知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借款关系在大连某滨集团有限公司和贷款公司,实际用款人是企业,就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为企业,这也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张晶介绍道。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直接融资遇到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员工或者关联企业的名义向外借款时有发生。但这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做法,尽管可能逃避金融监管,但一旦发生纠纷,不仅透支企业的信誉,对员工利益也造成了严重侵害。

“针对涉案企业制度缺失、监管不力、实践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将通过公开听证、法律咨询等方式送法进企业,加大法治宣讲普法力度,让广大企业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张晶说。

近年来,大连检察机关两级院民事检察部门不断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双提升。通过市检察院统筹、基层检察院参与的一体履职,还先后办理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吕某民间借贷纠纷、夏某民间借贷纠纷等多起民事检察监督串案。

“我们从办案组织、案件管理、案件办理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建立了以市检察院为主导,总体统筹协调,区县检察院为骨干,协作配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了两级检察院纵向畅通、不同条线业务部门横向也畅通的工作格局。”张晶说,“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要求,以精准监督理念为引领,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拓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个案求实、类案求效,不断归纳和提炼办案经验,以一体化办案着力提升大连地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推动全地区民事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