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其在盖洋镇姜坊村谢坑种植的蔬菜及水稻,分别将铁夹放置在农田边,共捕获野生动物2只并带回家中宰杀。
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欲将上述猎捕到的野生动物运至明溪雪峰镇准备食用,在途经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时,被明溪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铁夹5个、野生动物两只。
经鉴定,上述铁夹属于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中1只为白眉山鹧鸪,1只为小麂。白眉山鹧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小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每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