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并就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出安排,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全方位筑牢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屏障。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历史变迁的重要见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为了落实这一规定,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乡开发和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怠于履行保护职责,致使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或面临严重安全风险,这就需要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规范执法,从而共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此前,检察机关已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有过一些探索和实践,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最高检于2020年12月发布的10起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于2021年6月发布的13起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都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作为。
此次《意见》明确规定,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包括历史城区整体管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等。这不仅拓展了我国原有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保护范围,而且明确了今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领域,对于我国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当前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诉讼地位等问题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但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且涉及文旅、文物、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如果仅凭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仅难以查明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怠于履职等问题,而且难以查明具体的责任归属。因此,《意见》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协作机制,并明确线索移送、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专项、调查取证、专业支持、案例发布等方面的具体协作内容,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推进历史文化保护确立了重要的信息沟通、调查取证等协作机制,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介入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然,要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我国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当前,我国除了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外,有30余部以“历史风貌建筑”“古建筑”等为名称的地方立法,还有近150部以“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命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在国家层面还缺乏一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因而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等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为此,我国还需要积极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立法与传统村落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等专门立法,以明确其保护的范围和要点,从而为检察机关更好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提供更为明确而充分的法律依据。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