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促进社会和谐、助力共同富裕的社会事业。慈善法的修正对于在新形势下完善慈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慈善活动,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须对慈善法进行修改。
10月2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慈善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正草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将发展社区慈善从现行法律中的附则提到了法律正文并作为促进措施进行规制,进一步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完善对慈善信托的规制与支持,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等,是一次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作出的修改,进步意义明显。与此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
建议增加公益诉讼内容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引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保障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行慈善法对捐赠人权利规定相对原则,权利维护相关落地条款不足,导致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不足,特别是互联网时代,更为普遍的捐赠形式是网络捐赠,网络捐赠人往往数量多,单个人捐赠金额较少,在慈善组织违反其捐赠协议时,此类主体维权更显困难。”鲜铁可委员建议,在慈善法中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现行慈善法对捐赠人权利的规定相对原则,权利维护的相关落地条款不足。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及其孳息为社会公共财产。”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完善监管方面规定
随着公益慈善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的监管,是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提及的内容。
鄂竟平委员认为,此次修改慈善法应该特别关注慈善财产监管问题。“慈善财产用在救灾、扶贫上近似于公共资产。私分、挪用、截留公共资产,就要严厉处罚。根据现行慈善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只受到处分。处罚偏轻,监管偏弱。建议强化法律监管的内容。”
“现在有一些打着慈善的幌子进入社区的欺诈诈骗行为,可能损害困难群体利益。社区的慈善事业和慈善活动谁监管?”谭琳委员关注到社区慈善的监管问题。她认为,目前修正草案中虽然提到社区慈善事业和慈善活动,但只有鼓励条款,还应该有监管条款。
鲜铁可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监管,完善有关监管方面的规定,营造更好的慈善环境。比如,现行慈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还建议,进一步增加对相关人员职业禁止性的规定,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不能再成立慈善组织或者不能再当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建议梳理相关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在李宁委员看来,该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社会危害较大,但只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非处罚措施,无法给予应有惩戒;情节严重给予较重处罚时,又要具备“逾期不改正”的条件。
他建议对法律责任条款统一进行梳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的处罚措施,防止处罚畸轻或者畸重,同时,注意与刑法和有关行政管理法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