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一直以来,旅游出行是 “大数据杀熟”的重灾区之一。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借着大数据算法中立性的口号,游走在现行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算法对用户实施“大数据杀熟”,建立了算法的事前评估、审计、法律责任等系列制度,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设定了系列规范与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成为新时代治理在线旅游平台等‘大数据杀熟’的法治利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天星指出,相比较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定规定》等有关在线旅游平台自动化决策的现行规范,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动化决策的一系列要求和义务,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自律边界,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合法合理运用自动化决策算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自动化决策的事前评估制度。王天星认为,意味着在线旅游平台算法的治理时点发生了前移。“在线旅游平台的算法针对的是以百万、千万为单位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其一旦发生价值观偏差,对旅游者个人以及整个旅游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具有延展性和持续性,事后对在线旅游平台的追责机制不能有效应对,现行补偿制度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将算法的治理时点进行前移十分有必要。”王天星说。
同时,王天星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算法审计制度,还将会带来国家对在线旅游平台自动化决策治理手段的升级。一方面,监管部门直接将在线旅游平台的算法作为监管的对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活动直接指向了在线旅游平台内部的日常运营活动,穿透了在线旅游平台法人机构的外壳。而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在线旅游平台的治理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构建起了企业自律与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算法多元治理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领域的 ‘大数据杀熟’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受害者举证难度过大、法律责任难以具体到个人等因素。有效治理 ‘大数据杀熟’,必须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降低权利受害者的举证成本。”王天星说。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数字技术发展的实际,设定了更加合理、更符合实际、责任直接落实到个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并通过信用档案、公益诉讼等配套制度,将前述法律责任予以强化,构建起了更实际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了“大数据杀熟”这一违法行为的成本。
“总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在线旅游平台滥用算法形成强大的威慑体系,也必将对在线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王天星说。
(责编 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