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宇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使得国内营商环境在近10年得以大幅提升。这其中,经济法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全面有效实施,对营商环境改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体系涵盖营商环境指标
经济法是为满足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社会化大生产经济运行需要而产生的一部现代法。广泛的社会分工协作需要将现代经济建立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本类财产之上,因为以货币形式独立出来的交换价值既是一种价值表现方式,更是一种社会化分工合作得以实现的机制。
依据马克思总结的资本总公式“G(货币)—W(商品)—G′(循环之后扩大的货币)”,资本类财产要有效运行实现财富创造功能,必然要经历五个环节:获得经营活动资格、自主从事产品生产、参与市场竞争销售产品、对销售获得的收益进行公平分配、退出市场。将这些活动环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就可推演出经济法上的五大基本权利: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收益分配权→市场退出权,它们构建起了经济法部门的权利体系。
在一个资本类财产为主导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保障经济法五大权利有效实现,也就可以实现保障一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它们恰恰也构成了营商环境核心指标的内容。
如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10项一级指标内容为: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破产办理。市场准入权涉及开办企业、产权登记、跨境贸易等指标内容;自主经营权涉及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获得信贷等指标内容;公平竞争权涉及保护少数投资者、合同执行等内容;收益分配权涉及纳税指标内容;市场退出权涉及破产办理指标内容。
可见,随着经济法权利体系不断完善,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内容几乎完全被经济法权利体系内容所涵盖。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按企业生命周期运行流程设计并建立了我国自己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遵循“G→W→G′”运行规律,我国经济法部门已经建成的经济法权利体系,其基本运行流程为“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收益分配权→市场退出权”,完全对应着企业完整生命周期运行所经历的各个环节。
制度体系打通营商环境指标实现路径
营商环境各项指标仅仅是评价营商环境好坏的参考系数,其具体内容如何实现,必须借助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部门体系中,经济法部门的制度体系为此提供了一整套路径方案。
由于经济法权利体系内容已经涵盖了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内容,经济法制度体系为保障经济法权利实现构建的制度通道,同时也就为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内容落实构建了制度通道。经济法制度体系对经济法权利的细化或拓展,也是对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内容的细化和拓展,对经济法权利实现路径规划得越科学周全,也就对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内容实现路径规划得越科学周全。
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在总结我国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经济法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立法实践成果,围绕经济法权利体系,制定出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经济法制度体系。
随着这些经济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营商环境指标内容的实现路径正变得越来越宽敞通畅。如为了保障市场准入权的实现,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让我国的市场准入门槛正变得越来越低,商事主体登记正变得越来越简便快捷,开办企业几乎完全实现自由,所费时间不断缩短。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也正在不断减少,基本达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要求;为保障自主经营权的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服务型政府,让过去为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获得信贷等事项,从“企业跑断腿”,变成相关部门主动“找上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在有效保障自主经营权实现的同时,也极大优化了营商环境;为保障公平竞争权的实现,我国不仅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并细化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公平竞争环境的改善,无疑是营商环境得以改善的重要体现,拓展和深化了营商环境指标的内容;为保障收益分享权的实现,我国近些年制定大量税收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让税收法定原则不断在立法实践中得以真正贯彻,各种财政支出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正得以逐步建立;为保障市场退出权的实现,从中央到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注销登记和破产方面的政策,不断探索和建立新的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规则。
上述这些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都在不同程度上为营商环境指标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现建立起通道。
实施机制助推营商环境指标有效落地
经济法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不同于民法上的权利主要属于消极权利,政府只要做到消极不主动侵犯这些权利,就能实现。经济法上述五项权利几乎都是积极性权利,政府不仅要建立各种监管机制,保护其不受侵害,还需要积极去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服务。其次,经济法权利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经济权利,注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不同于传统纯粹私法上的经济权利,也不同于传统纯粹公法上的经济权利。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各种行业协会、公益组织,乃至大型企业都可能需要积极参与到经济法制度实施中去,成为经济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经济法权利有效实现也影响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实现,如企业的设立和有效经营,不仅给国家带来税收收入,还给个人带来就业机会,为社会提供生活消费品。不同主体以不同方式参与到经济实施中,不仅为经济法权利实现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实现机制,也为营商环境指标内容落地提供支撑。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经济法实施机制,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实施机制。如为保障市场准入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在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不断探索更加便捷高效的“多证合一”登记方式;为保障自主经营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各级政府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服务型政府助力企业自主经营权实现的具体方法措施。如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地政府探索建设各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之间寻找恰当的结合点,让政府和金融企业协同助力小微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有效实现;为保障公平竞争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探索打造高效廉洁的市场监管机制。如几年前,各级政府已将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合成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继续不断整合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各种电商平台也开始部分承担起过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监管职责,同时也部分承担起协助平台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近几年,我国还探索出许多方便个人参与市场监督的实施机制。
为保障收益分享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财税法的实施机制改革。如为更有效实施税法,自2018年以来,全国的国地税实施合并,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纳体制;为保障市场退出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应法院持续探索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如深圳探索出的“府—院—企”破产联动机制就很有代表性。
上述实施机制的探索,让营商环境的各级指标内容得以真正落地,有效优化了营商环境。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责编 白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