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编者按
本刊开设“有问必答”栏目,搭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解析。
读者来信
点此亲启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目前我所在的公司因为严重债务问题陷入经营困难。这些高息债务的债权人都是广东某上市公司(下称“M集团”)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他们通过长期利滚利、借新还旧以及监管我公司的印鉴和账户的方式,使我公司债务总额增长到借款本金的6倍。而且,据了解,M系公司对外出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M集团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近期,M集团又多次发布有关M系公司追讨欠款涉诉情况的公告,相关案件涉及M集团旗下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借贷的款项追讨问题。不禁令人产生疑问: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质的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且频繁对外出借?
在此,我想向专家咨询:如何区分上市公司正常投资还是违规放贷?M系公司长期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职业放贷人”?我公司与M集团旗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与M系公司签订的高息贷款合同来向M集团支付利息?我公司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4年3月20日
专家回复
王明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你咨询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上市公司经营合规、非法放贷、涉嫌职业放贷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首先,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对外放贷业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不被允许的。关于公司的募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对其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因此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活动。尤其是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等进行贷款发放等活动。也就是说,在我国,不仅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放贷,自然人也同样如此。
其次,区分上市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投资还是违法违规放贷,关键在于是否超出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放贷特征。公司的投资行为通常是股权投资,因此如果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长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且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则极有可能构成从事违法违规对外放贷业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称《九民纪要》)的规定,所谓职业放贷人,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因此,若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符合前述条件,则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最后,关于你公司与M集团旗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更加具体的现实情况来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有效。如果M集团旗下公司的相关行为符合前述违法违规对外放贷业务的特征,那么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此情况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这些借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你公司将无需支付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仅返还借款本金即可。
但如果不存在违法情形,则合同有效,你公司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除非能够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若认定对方构成违法违规对外放贷,你本人及你的公司可以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M集团及其旗下公司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还可以报警报称对方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你本人及你的公司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的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等。
建议你公司首先对与M集团旗下公司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同时向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了解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