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编者按
本刊开设“有问必答”栏目,搭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解析。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我是深圳一家实业公司的总经理。我司在与某投资公司(下称“G公司”)合作开发土地过程中,因G公司涉嫌挪用资金引起纠纷。
1999年,我司起诉G公司。一审、终审均判决我司胜诉,认定争议土地50%权益归我司所有。2002年,G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
2010年,G公司通过向本地村干部曾某行贿,获得若干份伪造的重要证据,据此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再审,G公司胜诉。原本尘埃落定近10年的官司因此逆转。
面对这一结果,我司一直不断进行申诉。2019年,G公司通过行贿取得伪证的事件案发,被纪监委查处,本案迎来转机。
据公诉机关指控,曾某在任职村干部期间,接受G公司负责人400万元行贿款项,条件是必须支持并帮助G公司,在与我司的确权诉讼中取得胜诉,曾某同意并予配合实施。2021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受贿人接受G公司行贿款400万元帮助其打官司的事实,受贿人最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10年6个月。至此,G公司通过行贿取得虚假证据打赢官司的真相水落石出。之后,我司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年初,深圳税务部门告知我司,G公司正在依据前述错误判决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我司名下的土地。
在此,我想咨询的是,虚假证据形成的错案,以及对方在再审程序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判决、再审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应当如何纠正?抗诉后经过再审的案件,发现新证据后能否二次再审?在当下尚未启动二次再审的情况下,我司如何保护名下土地不被“合法”过户侵吞?
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
2024年4月29日
律师回复
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向最高人民法院二次申请再审及对方当事人根据再审改判且已生效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应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案情描述,该案符合向最高人民法院二次申请再审的情形,你司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依法维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了法院应当再审的具体情形。若现有新证据即深圳中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能证明G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是通过行贿取得的虚假证据,那么该案明显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情形,你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对方在再审程序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判决以及再审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都是申请再审的重要理由。建议尽快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再审阶段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补充提交申请再审的理由。
三、案涉土地面临被执行过户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你司确实无法阻止对方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过户案涉土地。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了中止执行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此,本案虽不具备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列举的几种应当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但你司可以向执行法院反映该案的具体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以达到人民法院启动自查自纠、依据该“兜底”条款裁定中止执行的目标。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申请再审和再审需历经较为漫长的过程,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做好听证或庭审准备等。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5月总第2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