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消费问题有新解
2024-06-21 11:22:30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惠宁宁 李辽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李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营销、电商直播等新型消费模式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新情况。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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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专家对《法人》记者表示,《条例》对于新型消费模式进行了规定,回应了近年来消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信心。

与时俱进 回应新情况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3年,至今已10年有余。对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产业,如在直播电商、网络服务、个人信息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制度规范上的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难以全面、妥当、从容地应对、调整当前的消费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至今仍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之中,制定实施条例无疑是当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佳方式。《条例》详细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显著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性。

记者发现,《条例》第七至二十四条集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每个条文都具体明确。其中,第 十五 条、第十六 条分别规定了老年消费者和未成年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措施,这些都是全新的规定;第 十九条就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表示,当前消费者权益虽有一定保障,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新型消费者权益纠纷如直播电商纠纷,或存在一些保护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该《条例》的出台统筹推进了消费环境建设,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技术与法律结合

同一平台、同一时段、同款货品,下单价格竟有较大差别,更令人费解的是,多付费者还是平台的熟客。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消协一项调查显示,许多被调查者曾被“杀熟”,网购平台、在线旅游、网约车类移动客户端或网站是“重灾区”。

前不久,有网友分享在某平台的购票经历,引发广泛关注。该网友用三个账号买同一趟航班、同一舱位机票,价格各有不同,最多相差900多元。针对网络消费相关内容,《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内容。如第九条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十条就电商平台经常采用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消费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网络直播营销各方对消费者承担的保护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这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首先是技术手段的滥用。一些经营者可能会寻找漏洞或滥用技术手段,试图绕过法律规定,采取隐蔽的方式,以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而规避法律约束。其次是执法和监管难题。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手段监督和执法,以确保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创新,需要跟进并适应新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

马恺浓补充道,技术手段导致强制消费的认定比较难,需要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共同参与,或是法律工作人员既要懂技术又要懂法律。

电商平台需加强管理

随着直播电商市场的不断扩大,抖音电商、快手电商、淘宝直播、视频号带货等逐渐成为主流电商平台。2023年,全国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平台等多渠道,受理各类投诉约1740.3万件。其中直播带货投诉举报量也逐年上升,5年间增幅高达47.1倍。马恺浓认为,电商平台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营销及相关主体的必要信息。这对电商平台来讲是一个重大义务,后续发生电商纠纷,消费者可据此直接向平台索要相关材料。

近年来,直播带货模式被广大消费者和商家逐渐接受,在现象级带货网红带动下,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网红主播和商家纷纷入场。在新冠疫情冲击下,直播带货对拉动消费尤其是消费扶贫的辅助作用更被社会认可。但随着直播带货生态发展,一些虚假宣传、兜售三无产品、售后服务难等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都是网名,产品信息全凭带货主播描述,甚至部分带货主播夸大商品效果或隐瞒缺陷,误导消费者。《条例》第十四条提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李旻建议,电商平台应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大数据杀熟”“强制消费”“价格歧视”、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面,需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加强对商家的管理和监督;在处理用户数据时需要更加谨慎,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防止数据滥用和泄露风险。电商平台可通过更严格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和信誉,以减少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低质量商品的出现。此外,需要加强监测和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投诉解决机制。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