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额创历史新高
2024-07-29 14:33:59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白馗 姚瑶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姚瑶

经过6年诉讼和两次审理,颇受关注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某集团”)和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某集团”)之间的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侵权案终以吉某集团胜诉落幕。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消息称,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法二审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余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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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称,该案判决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同时威某集团能否足额赔付也将继续受到行业内外关注。

大规模“跳槽”引发纠纷

时光回溯至6年前。2018年,吉某集团发现威某集团及其3家关联公司(下称“威某方”)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推出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巧合的是,此前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员工,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下至从事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其中30人在2016年从原单位离职后立即入职威某方。

随后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涉嫌侵害吉某集团、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经过法院两次审理,二审判决如下:如威某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近日,北京沛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专利代理师王素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员工跳槽后,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在新单位申请专利的案件并不罕见,尤其是离职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专利构成侵权的情形,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属纠纷的重灾区。通过前员工入职的公司公开披露的专利,原公司相对容易发现自身技术秘密被侵权的线索。此类案件常伴有商业秘密侵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此次吉某方与威某方在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同时,涉及数十件专利权属纠纷。

改变计算赔偿方式是亮点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最大亮点并非局限在赔偿数额上,更重要的是赔偿额的计算。本案二审结合新查明事实,在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历史新高的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出新招实招。

王素远对此表示,该案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其赔偿基数非常重要,二审通过改变计算赔偿方式,将基数(威某方的获利)定为两亿余元,才有了6.4亿余元的总赔偿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损害赔偿有三种方案。一是根据被侵权者损失金额裁定赔偿,二是根据侵权人获利金额裁定,这两种都需要原告举证,如果证据不充分,便采用第三种,即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判决,上限为500万元。只有前两种计算方式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一审时,吉某方主张以威某方融资额的4%(约 21 亿元)作为研发成本来计算损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未支持此计算方法,最终酌定威某方赔偿吉某方损失500万元,并支付吉某方的合理诉讼开支200万元。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则以“侵权人获利”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即威某方通过窃取吉某方的技术秘密,获得了多少利益来计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以新能源汽车代表性企业同期利润为参考,根据威某方以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数量及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其销售可得利润,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计算出威某方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益为两亿余元,并在此基数基础上计算得到总赔偿额6.4亿余元。

“商业秘密的范围、认定和确认侵权是否成立是该类案件审理常见的难点和关键,也是审理的逻辑起点,而停止侵权的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计算,则是案件审理的终点。”王素远分析,由于证据难以完全获取,在适用“侵权人获利”的计算模式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在案证据为依据,进行了合理的推理和计算,从而降低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林子英就此认为,该案在确定基础赔偿额的前提下,考虑到侵权方的主观恶意,结合本案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惩罚赔偿的倍数。她表示,该案综合考虑了侵权方销售的数量、单价,同类代表性企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秘密技术贡献率,做到有理有据地裁量计算,其结果值得信服,也更符合法律对赔偿规定的制定初衷。

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引

7月3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对记者表示,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时,该案侵权损失的计算方式提供了合理的替代方法,并对各地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衡量标准。能够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金作鹏认为,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正确认定系统性、整体性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且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界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此外,该案件首次在赔偿额度的考量因素中增加了诚信行为,有效引导侵权人在产生争议或诉讼程序时,诚信参与诉讼,此举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该案首次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停止侵权措施,并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避免了在后续执行过程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增加了判决的可执行性并彰显法律威慑力。”金作鹏分析,“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该案对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明确指引。既往审判过程中,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理解,本案的判决对此提供了指引,更贴合立法目的。”

王素远认为,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日益成为中国的重要支柱产业,体现了中国创新的独特优势,自主创新已成为汽车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诸多创新需要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由此产生的投资巨大,与之对应的商业秘密价值同样巨大,理应得到对应的保护。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法院通过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体现了通过增强知识产权系统保护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作用。

威某方能否足额赔付未知

虽然该案最终以吉某集团胜诉落幕,但对威某集团来说,6.4亿余元的赔偿数额无疑是“天价”。企查查显示,威某集团已于去年10月申请破产重整,其涉及的司法诉讼信息多达400余条,作为被执行人涉案金额已超9000万元。甚至在终本案件中,未履行总金额比例高达93.42%。

林子英对此表示,按照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据了解,去年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威某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在今年3月18日前向威某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已申报债权的在重整程序中无需重复申报。

金作鹏认为,吉某方作为债权人,可以自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吉某方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获得足额清偿,也可以利用其债权人身份,在考虑市场环境、产业发展状况、威某集团的实际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后,以债转股等方式来完成对威某集团的低成本并购。”金作鹏表示。

王素远分析,对于6.4亿余元的赔偿责任,威某方因财务资金问题确实可能存在波折。如果破产重整不成功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债权人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获得债务人的资产分配。商业秘密侵权产生的赔偿属于普通债务,在偿还了税款、员工工资等债务后,再按照比例偿还普通债务。根据披露的威某集团相关重整信息看,偿付率可能不会理想。

编审|渠 洋

责编|王 茜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