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海南自贸港新规直击仲裁“痛点”
2024-07-31 10:52:04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白馗 银昕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银昕

“海南提出打造国际商事仲裁地,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整体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第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对《法人》记者说。

▲2023年4月23日清晨,“东方北谱”轮缓缓靠泊海南洋浦国际集装箱码头 CFP 

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开始实施。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之一,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海南省仲裁制度改革达到了新高度,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新支点。若干规定全文共27条,在遵循仲裁基本制度的原则下,结合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着重对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内容进行了变通和创新。

仲裁吸引力为何不如诉讼?

作为第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深耕民法学的杨震一直在呼吁完善并提高仲裁制度地位。早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杨震就提交了完善中国仲裁制度、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仲裁中心的建议。看到自己的建议终于在海南自贸港落了地,杨震激动地对记者表示:“海南自贸港若能成功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地,对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完善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杨震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到2020年底,我国有263家仲裁机构,5.4万名仲裁员,而人民法院数量则为3500余家,员额法官有12万人左右。由此可见,在司法资源上,仲裁远不及诉讼。”

2020年仲裁受理案件约50万件,全国法院2020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加上诉前调解成功的424万件,共计超过1700万件。杨震认为,虽然员额法官人数是仲裁员人数的两倍多,但每位法官每年的办案量应是仲裁员的15倍至30倍(包括刑事和行政案件)甚至还多。因此,仲裁机构具有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

在法理上与诉讼并列的仲裁制度,与诉讼同样属于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但为何在案件数量和人才吸引力方面,不如诉讼呢?

“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仲裁行为也有一定自治性,导致很多企业对仲裁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近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代理过很多商事纠纷案件,大部分当事人都选择诉讼,只有少部分人选择仲裁。

“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赵虎无奈地表示,“作为律师,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更推荐委托人去仲裁而不是诉讼,但收效甚微。”他认为,仲裁效率更高,一裁终局,而诉讼一旦进入二审或审监程序则过程相对漫长。对商事纠纷来说,很多情况下应当效率优先。

但相较于诉讼中的审判员,仲裁员办案权有限,也是目前仲裁制度面临的“尴尬”。杨震告诉记者,具有准司法权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除作出具有司法性的仲裁裁决外,基本不具有其他司法权,尤其不具有有效调查取证权。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仲裁员有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然而,仲裁员的调查取证权并不属于公权力,不具有强制性,更无权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障性措施。

“实践中,仲裁机构一旦需要调查取证,只能委托给有办案权的法院。法院案件工作量较大,对仲裁机构的申请往往无暇顾及。”赵虎对记者说。

首见“仲裁地”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仲裁地”这一概念。

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即便不是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企业,遇到商事纠纷之后,也可以利用海南自贸港的国际仲裁机制,将海南作为临时仲裁地。”杨震对此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地位和身份,在商事法律领域将更加凸显。

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夕,海南省司法厅组织力量进入省国资委、海口市政府、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举行法规推介会。在宣传和介绍国际仲裁制度时,引发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即“作为临时仲裁地,海南自贸港的临时仲裁具有多大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海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具有更加灵活、费用更低、程序更加便利等优点。尤其在国际海事等领域,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而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仲裁方式,在国际社会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认可。

若干规定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打破了其他省份对仲裁机构名册内选择仲裁员的限制,即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仲裁员。杨震认为,这意味着,即便不在仲裁机构名册之内,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且候选人符合仲裁法要求,名册外的仲裁员可为某一场或几场仲裁,特意到海南担任仲裁员。

“根据我的了解,我国仲裁法对‘名册内’的限制并不存在,法理上可以选择名册外仲裁员,但在具体仲裁实践中,几乎没有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情况。”赵虎对记者表示,由于海南自贸港的特殊地位,要求商事仲裁行为与国际通行规则高度接轨,今后从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做法,有望实现。

吸引更多仲裁人才

我国仲裁制度有待完善和提高,此次海南自贸港落地实施的若干规定,在打造临时仲裁地以及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方面,相较于其他省份的做法更具有创新意义。杨震认为,海南自贸港在商事仲裁领域的突破,为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和完善打开了突破口。

记者了解到,商事纠纷对解决效率的要求很高,如赵虎律师所言,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效率是首选。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势必对商事纠纷解决提出更高要求:采取国际通行的规则,参照国际标准建立商事仲裁制度,是建设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的客观要求。

“最重要的是吸引仲裁人才。”杨震进一步对记者表示,海南自贸区的国际商事仲裁地将吸引更多国际仲裁机构和企业参与,有助于推动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将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仲裁行业,为我国仲裁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在近日举办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司法厅负责人向经营主体发出邀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来海南,临时仲裁制度可帮您!”而在6月27日举行的以“促进国际供应链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形成”为主题的2024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明确指出,司法部正在着重做好加快推动仲裁法修订、加强仲裁机构国际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270多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累计500余万件,总标的额8万多亿元人民币,10年间中国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近5倍,仲裁标的额增长8倍,案件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他山之石

国际知名仲裁地一览

国际商会仲裁院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商会仲裁院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法院的独立民间组织。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理事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具有国际法专长和解决国际争端经验的成员组成,其成员首先由国际商会各国委员会根据一国一名的原则提名,然后由国际商会大会决定,任期3年。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美国仲裁协会于1926年设立,为美国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该协会为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受理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the 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伦敦国际仲裁院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LCIA,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成立于1892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LCIA的目标是为全球商业界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可信赖的仲裁服务。LCIA制定了一套详细的仲裁规则,其中包含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的管理、证据的交换、听证会的安排等。这些规则被广泛采用,并为仲裁过程提供了明确指导。

编审|王 婧

责编|王 茜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