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姚瑶
近年来,网络暴力案件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如影响力较大的“刘学州被网暴自杀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粉色头发女孩遭遇网暴自杀”等,社会各界对网络暴力治理的呼声甚高。网络暴力作为网络空间滋生蔓延的严重失范行为,扰乱了网络秩序,破坏了网络生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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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下称“新规”)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原则、责任主体、预防预警机制、信息和账号处置等要求,同时对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提出新要求,成为支撑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有效法规。
首次明确“网络暴力”定义
近日,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部负责合伙人叶鹏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惩治网络暴力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然而,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没有针对网络暴力的明确解释,因此容易产生立案困难、取证艰难、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等难题。此次新规首次明确了网络暴力的定义,也将为具体办案实践带来新发展。
新规明确界定了“网络暴力信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叶鹏对此表示,基于此定义,无论是发布、传播网络信息的民众,网络暴力对象的受害人,还是一线执法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能够对于网络暴力明确认知,以此为基础检视自己的行为、确定维权途径、明确执法权限。
近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向记者表示,新规的亮点在于覆盖全面,包含了暴力信息识别、预防和处置等多个环节,明确了各主体职责,同时具备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网络暴力信息会产生很大社会负面影响,不仅对个人造成心理伤害和名誉伤害,还会破坏社会信任,恶化网络生态。”盘和林表示,网络暴力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亟须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网络生态治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秩序,这也是新规施行的重要意义。
对网络信息提供者“追责”
近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山东省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会常务理事姜保良向记者表示,新规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区别于普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要求。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叶鹏表示,新规还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识别检测等预防预警措施、发现网络暴力违法信息时的信息和账号处置措施、保护机制的实施措施等。在新规实施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则可能很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形成和发展概率,并为事件的处理和维权提供有效支持。
“新规从监管和实施的角度,压实了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对于制造、参与网络暴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范。”叶鹏对记者说。
新规第十条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新规明确禁止了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并进行了法律定性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内容对于某些为了增加流量、提高自身关注度的营销号、大V等网络主体的行为可进行有效规范和制约。”叶鹏认为,新规实施后,如果再发生类似“刘学州案”中网络大V不负责任、无下限对受害人行为动机加以揣测并传播的行为,互联网平台可依据新规处置其账号和传播的信息,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姜保良表示,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在预防预警环节、信息和账号处置环节、事后救济和惩戒多个环节全流程防范和治理网络暴力。
叶鹏分析,参照2023年网信办发布的《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互联网平台还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上的侵权事件举报机制,对于符合材料要求与条件的举报应当立刻受理,给网络信息服务使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渠道。
为“取证难”提供法规支撑
当今网络环境下,实施网络暴力的门槛较低,而受害人维权成本较高。针对此现象,叶鹏认为,应从如何提高制造、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成本和难度以及如何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两方面采取措施。由于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在网络平台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更完整、更有力的措施进行实名认证和证据保存,以便受害人确认信息源头的身份和取证。特别是一些发生在半公开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传播,平台若能做到新规要求的“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并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功能,则受害人维权成本可能进一步降低。
“新规施行前,受害人维权存在确认网络暴力相关信息的源头、取证等现实困难,还有可能面临执法机关对于网络暴力案件和其他类型案件的区分不清导致的立案困难等。”叶鹏表示,对于执法机关对部分案件的性质认知不清晰的问题,在本次新规出台后,“网络暴力”的定义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可以预见未来将哪些事件按照网络暴力事件处理会更加清晰。同时,如果事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线索,尝试利用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权,降低个人的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
盘和林建议,降低维权成本要多管齐下,首先要简化维权程序,要让维权手续简化。其次要增加维权渠道,尤其是便捷的线上渠道,再者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最后,要采用技术手段完善维权制度体系,比如设置专门的举报平台。
姜保良分析,新规从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在特定情形下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防护措施协助启动机制、保存记录和快捷取证功能、网络暴力信息专门快捷投诉举报入口、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新规实施后,将成为网络暴力受害人权利保护和事后取证救济的有效法规支撑。
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新规建立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合规监管与司法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将有效减轻网络暴力受害人的维权压力、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姜保良对记者说。
治理关键在地方政府
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相关举措的执行与落地,关键点在哪里?姜保良认为,在于地方政府。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首先需要统筹各主管部门对新规不打折扣地全面执行,强化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综合治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及责任权力,积极作为;其次,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坚持常态化的网络治理,营造持续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执行效率;最后,相关单位需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追责和问责。
“民事、刑事追责机制不能欠缺,但网络暴力治理不能仅停留在事后的民事、刑事追责。”姜保良表示,网络信息监管需要打通受害人取证路径,也需要加强维护网络暴力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比如通过建立制度降低受害人民事立案难度,明确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等。
叶鹏表示,目前,新规仅提到了建立跨部门协同体系,但如何建立、如何发挥功效,仍需发展。“比如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分配相关职能,发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受害人和互联网平台应如何利用跨部门联动机制应对等,都是未来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内容。”
编审|王 婧
责编|王 茜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