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李辽
当你下班回到家想将室内智能灯光调试到温馨舒适的氛围,当你驾驶汽车时想要获取导航或播放音乐,当你需要设置重要日程提醒时,只需说出语音唤醒词并下达指令,就能轻松实现以上想法。随着智能设备和语音助手的普及,语音唤醒词已走入千家万户,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前不久,最高法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一个与语音唤醒词有关的案件位列其中,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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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记者注意到,该案主角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小米公司”) 的唤醒词“小爱同学”。由于早期小米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布局不完全,导致该唤醒词商标遭遇抢注,陷入一场纠纷。本案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及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进行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气”商标被恶意抢注
据了解,小米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其手机、电视等产品生态中,搭载使用该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
2023年3月,“小爱同学”官方微博发文称,“小爱同学”月活用户达1.15 亿,语音交互次数累计达2158亿;激活“小爱同学”设备数达4.59亿。“小爱同学”支持控制共79类,支持的智能产品共计5312款。在众多“米粉”(小米品牌的粉丝团)心中,“小爱同学”是小米生态链中非常重要的一员,也是赢得无数“米粉”喜爱的明星。
但遗憾的是,由于未做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小米公司只在2017年6月注册了一个“小爱同学”文字商标,且仅注册在第9类(智能手机、扬声器音箱等),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然而,距离“小爱同学”诞生不到一个月,陈某便开始在不同类别注册多个“小爱同学”的商标。到2020年6月,陈某已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陈某向小米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广东省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了混淆视听的产品宣传文案。
由于此时陈某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持有“小爱同学”注册商标,而小米公司在上述商品上没有注册,起诉对方侵权存在障碍,于是,小米公司只能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陈某持有的商标无效。
小米公司认为,陈某和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3年将二者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针对“小爱同学”商标实施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停止利用“小爱同学”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唤醒词非“法外之地”
一审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小爱同学’作为语音唤醒词是否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该案核心争议焦点。
最初,小米公司对“小爱同学”商标仅在第9类进行注册,但陈某及合作公司则是将“小爱同学”使用在第14类等其他类别,这导致难以通过注册商标来制止对方的相关行为。
近日,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春江对记者表示,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看,不仅是通过注册的商标难以保护,即使小米公司主张认定“小爱同学”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当前法律,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不能制止陈某及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因此需要进一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混淆行为。
徐春江认为,如果“小爱同学”是小米公司人工智能音箱等产品的名称,则可直接适用该规定对“小爱同学”予以保护,但在当时,小米公司却将相关产品命名为“小米AI音箱”,而非“小爱同学”,使得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存在障碍。但鉴于小米公司将“小爱同学”作为“小米AI音箱”语音唤醒词经过广泛使用后,“小爱同学”已与“小米AI音箱”形成了指代关系,属于“小米AI音箱”代名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他人产品的代名词,容易导致混淆的,同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保护路径仍具有局限性。法院查明,“小爱同学”是小米公司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AI虚拟助理,搭载在小米手机、小米AI音箱、小米电视等众多小米生态链设备中,所以其不仅是“小米AI音箱”的代名词。那么,仅通过“代名词”的方式予以保护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徐春江认为,“小爱同学”是小米公司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通用语音唤醒词,不论将其搭载在小米生态链众多设备中的哪一款上,只要该设备支持该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均可使用该语音唤醒词与设备开启语音交互。经过用户广泛使用,在满足影响力的基础上,“小爱同学”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名称。在这个意义上,“小爱同学”可获得更广泛的保护。
此案中,法院最后判定,“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陈某与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均为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徐春江表示,该判决之所以在保护音箱代名词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名称之外,进一步突破性地对语音唤醒词给予保护,是因为“小爱同学”作为唤醒词已经与小米公司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形成对应关系,即该唤醒词本身可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无需将唤醒词归为产品名称之后再予以保护,而是可以直接对该唤醒词本身予以保护。本案的意义正在于此。”
保护唤醒词要“趁早”
语音唤醒词作为特定智能设备或应用软件的“钥匙”与“入口”,是司法审理中的新生事物,对其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缺少先例可循。
近日,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有观点认为,语音唤醒词应纳入声音商标保护范畴,但语音唤醒词在使用过程中,声音部分由用户发出,存在个体差异,难以满足传统声音商标的一致性要求。因此,语音唤醒词更多在使用过程中体现其商业标识作用,而非在商品购买环节直接发挥识别和区分功能,这也增加了其归入商标范畴的难度。
随着智能语音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语音唤醒词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考虑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语音唤醒词的法律性质、保护范围和保护路径。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语音唤醒词类案件尚属前沿,但从科技发展与商业运营现状来看,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及相关唤醒词的发展已经十分成熟。智能语音交互方式从每次唤醒只能发送一个指令,发展到一次唤醒可连续发送多个指令,甚至直接进化到免唤醒直接指令的阶段。
徐春江强调,对于此类发展迅速的新生事物来说,及时保护非常重要,而迟到的保护将微不足道。
小米公司胜诉,给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本案中,权利人为寻求对语音唤醒词的知识产权保护,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付出了巨大代价。从权利人角度来说,徐春江认为,首先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与法律保护相结合。“小爱同学”在多个类别被他人注册,导致后续一系列的权属纠纷与侵权纠纷,说明知识产权的提前布局,尤其是科技创新产品的提前布局十分重要。
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砚猛据此案提示:那些正在实施知识产权抢注行为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非商标获得了注册,注册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或维权。一旦被法院认定该行为、手段存在不正当性,不仅其权利可能被认定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反而可能因为给合法权益人造成损失而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属于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
编审|王 婧
责编|王 茜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