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见习记者 李辽
新中国成立75年来,从零开始、不畏艰辛、历经坎坷,建设出一条符合国情、适应时代的法治之路。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开放初期,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了“以法治国”的表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新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挥洒的汗水,终结出累累硕果。截至2024年9月13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超过300件。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加强,以法治之力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75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在法治化道路上不断求索,为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改革的启动,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社会主义法律观念逐步确立并沿着正确轨迹前行。
党的十八大后,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打造市场活动行为规范、建设法治领域消费图景、推动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构成内涵丰富、结构严谨、卓有特色的法治体系,既有贯穿始终的精神,也有因势而为、应时而用的时代表达。
完善市场活动行为规范
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民法的支撑,中国民事立法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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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诞生的民法通则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2004年私有产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更是标志着国家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2009年侵权责任法诞生,对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虽一字之差,却是几十年来国家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贯穿始终,为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较为曲折,经历了多次尝试和重启,但立法者们孜孜不倦,致力于构建一部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科学性的法典。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大立法任务。此时,相对稳定且繁荣的市场经济基础已然形成,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0年,包含1260条法条的民法典诞生。相比过去分散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对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为市场经济运转设立了市场准入、财产权属与利用、市场交易规则等,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向《法人》记者表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应该为平等自由的主体、明确的产权、成熟发达的交易制度及抵抗可能的权利侵害这4个关键要素提供坚实的保障。“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民事主体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度;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定自物权和他物权,明确了市场交易的产权基础;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还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合同关系终止及违约责任,确立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被侵害和剥夺,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原则。”
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也是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生产经营、专心创新发展的“护身符”。
民法典创设了法人制度,为各类主体设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创造了条件,还通过大量的典型合同为民商事交易提供行为指南。法人制度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了有限责任保护,使他们能够在企业内部安心从事生产活动,仅以其投资为限度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企业成为一道防线,有效控制了市场风险。营利法人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形式。各类主体借助于企业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不仅简化了合同关系,还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此外,通过团队合作,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创造力,挖掘生产潜力,推动经济创新与发展。
于飞称,在这样一套法律体系的保障下,人们更有信心在市场经济中自由交易属于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追逐利益。由于这些利益都受法律保护,更加激发了人们参与交易、创造财富的动力,中国市场经济因此焕发活力。
描绘消费领域法治图景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几十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消费市场环境建设,积极构建一个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进入市场经济后,人们逐渐意识到,良好的消费环境可以提振消费信心,它需要高质量的产品、规范的广告宣传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至199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密集颁布。
党的十八大后,消费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完善,针对平台经济的电子商务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也经历了重大修订,为企业经营行为设定了明确规范,促进了消费市场有序、公正、健康发展。2024年7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生效施行。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它既聚焦传统消费领域‘老大难’问题,也针对直播电商、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新消费领域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形成‘一法一条例’的框架体系。”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经济风起云涌,各地陆续出现假冒伪劣商品。1984年,在大多数中国人连“消费者”这个词都没有听说过的情况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标志着消费者运动从自发保护进入到组织保护的新时代。近日,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对记者说,中消协及地方各级消协组织成立后,受理投诉、调解纠纷、宣传教育、调查监督、参与立法、支持诉讼、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时至今日依然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而从国家层面,为了提升在消费领域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更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成立。李斌称,近几年来,监管机构采取了更为灵活细致的监管策略,确保处罚与违规行为相匹配,避免出现“小过重罚”的情况。
陈音江表示,当前,消费已成为畅通经济循环、夯实经济基本盘、带动经济持续增长的主引擎,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韧性、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完善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保护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消费维权治理格局。
推动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是最典型、最普遍、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伴而行。
1979年7月1日,改革开放新时期第一批的7部法律通过,其中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后,公司数量增多,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公司法,以法律形式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行为进行统一规范。1994年7月,万众瞩目的公司法施行,对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立了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对公司法修改提出相应要求。
今年7月,经过多次修改后,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当年公司法的首次订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称,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资本制度,强化了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优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强调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迫切需要加强治理应对。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了民企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与公司法联动修订,区分背信行为给民营企业造成的不法侵害程度,协同适用刑事与民事两类法律途径加以治理,加强了民营企业商业利益的法治保障。
合规经营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密码。在中国,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高风险行业率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合规体系。党的十八大后,随着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推进,合规建设开始向其他行业发展,专项合规也逐步向大合规体系建设靠拢。
2018年被誉为中国合规管理元年,“合规”成为热词;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合规管理提升到新的高度;2023年,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出了加强“一带一路”廉政建设等合规相关倡议。
一家央企法务合规负责人周治成认为,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对企业而言,依法合规经营既是外在压力,也是内生动力。“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同时,从宏观来讲,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参与全球规则博弈,才能助力中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
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市场的灵魂是竞争,企业之间富有效率的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这“竞争三法”共同构建起了中国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前两者促进商品服务流通,打造公平竞争秩序,而招标投标法则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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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新技术和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公平竞争制度的重要性被置于新的高度,对强化竞争法治保障、加强公平竞争执法、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平台经济领域一度出现严重的强弱分化甚至“赢家通吃”现象,违反公平竞争的企业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对此,国家下大力气纠正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同时也对几个互联网巨头开出了巨额罚单,极具震慑力。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徐士英认为,中国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第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第一次发布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主题的文件,被称为国发20号文,把公平竞争环境提上了重要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亮点。
其实,在该意见出台之前,已经有了一系列政策的探索铺垫: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运营,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建立跟国际接轨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决定新三板扩容至全国,丰富了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渠道。
第二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是2016年,著名的国发34号文发布,提出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至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该文件从某种程度上催生了今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徐士英称:“大约从这段时间开始,中央文件便高频出现‘公平竞争’字样。”
2022年成为第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这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6月,反垄断法修法,首次明确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随着新法的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从过往的政策性条款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除此之外,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民营经济31条”,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从8月开始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是这项顶层设计制度化、法治化的集中体现,更是我国竞争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里程碑事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编审|王 婧
责编|白 馗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