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金融机构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
2024-12-25 13:47:12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王茜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众所周知,我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扩大了义务主体的范围,特别明确了“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主体中”。也就是说,反洗钱义务的履行者不再是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贵重金属交易商、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同时加强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履职过程的监管。

重新定义“特定非金融机构”

对于“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的主体中”,深度参与反洗钱法修订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规定最终体现于第六十四条,此条款在首次修订稿中即确立,并一直保留下来。

对于调整监管主体的原因,王新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法分子绕开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逐渐从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主体,是对打击新型洗钱犯罪需求的积极回应。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控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中国也不例外。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因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被监管部门视为存在洗钱隐患;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部分业务因涉及可为企业办理筹措资金,代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产、代管银行及证券账户业务,也是滋生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领域;艺术品市场因其价格波动大,交易透明度低,成为洗钱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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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表示,尽管我国在2007年便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在2018年才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和范围。虽然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已经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等规定,但总体而言,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乏体系性规范。因此,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反洗钱义务以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监管缺失。

据了解,120号文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定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等8类机构。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120号文的基础上,删除“公司服务提供商”,增加“宝石现货交易商”,同时对“贵金属交易商”和“宝石现货交易商”增加“从事规定金额以上”的限定条件。

可以说,上述房地产企业和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贵金属、宝石等现货交易的交易商,与金融机构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与分析、开展反洗钱合作、接受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等反洗钱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主体具有多种限定条件,实质上是对监管义务主体的一种限缩。王新认为,强调反洗钱工作集中在机构巨额资金流转业务上,也是立法机构寻求反洗钱活动与正常交易活动辩证平衡的过程。

“兜底条款”锁定新兴主体

公开资料显示,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常常牵出洗钱“案中案”。因此,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出现的新业态亦可能被用于洗钱活动(如网络直播、虚拟货币等)。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属于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进行了兜底规定,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这便于日后将其他新兴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纳入。

近年来,非金融机构的“洗钱渠道”五花八门,各类案件层出不穷,监管升级迫在眉睫。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多年合规研究的金融学者陈思进对记者表示,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洗钱,是当前全球面临的反洗钱新课题。传统洗钱手法一般需要通过“投入”“洗净” “回收” 三个阶段的过滤,经过多次转移和掩饰,才能最终“洗白”。然而,虚拟货币的出现改变了一切。由于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质,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可以轻松地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暗网等途径将资金转移和清洗,不需要经过传统金融体系。此种洗钱方式不仅更隐蔽,而且效率极高,打击起来也更加困难。因此,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亟须完善。

“对新兴主体的反洗钱监管,正是通过规定其按照要求对特定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以减少其被滥用的风险,提升合法地位,才能完善对非金融机构主体的监管要求。”陈思进对记者说。

反洗钱义务主体涉及行业多,经营规模差异大,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履行反洗钱义务实际能力,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对其违法行为设置了不同于金融机构的、更为科学合理的具体处罚标准以及针对“地下钱庄”等一些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与刑法的衔接,明确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基本模式,第二十五条增加“反洗钱自律组织”角色,意在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的建设。

识别客户身份监管“升级”

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之难,不仅在于这些机构服务的客户群体需求各异,还在于行业类型多,推动难度大。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并不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运营全周期履行反洗钱义务,仅要求其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如何履行反洗钱法针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明确的反洗钱义务?对此,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丽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定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核心是一致的,只是根据行业特点、洗钱风险等因地制宜履行反洗钱义务”。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识别)、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监测和报告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实践中,“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往往依赖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与政府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无法从权威渠道获取全面、准确的客户信息。“特定非金融机构”可能借助第三方商业查询软件获取客户信息,但这些平台存在的信息更新不及时、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影响了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由此可见,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识别洗钱风险方面面临的挑战,首要因素在于“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

“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确实存在挑战。”卫丽娟以律师事务所为例说,“律所不像金融机构拥有金融交易数据的支持,而反洗钱工作需要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库的支撑,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在落地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一套专业的反洗钱监测系统,通过专业的监测系统,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和受益人识别、风险等级评测和交易数据保存等。”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敏从事金融与证券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多年,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理经验体会颇深。她认为,从实操层面,“特定非金融机构”前期普遍缺乏反洗钱管理经验,应当加强重视、未雨绸缪,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为此类行业带来新的合规挑战。

“由于纳入监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业务具有涉及主体多、频次高以及资金交易量大的共性,给反洗钱可疑甄别带来挑战,需要反洗钱交易监测的专业支持。”蔡敏建议,应借鉴并引入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监测技术,由行业协会牵头共同制定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及风险等级的可疑监测标准,同时利用模型筛选形式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一旦触发规则,再通过人工分析进行尽调核实,后续如能将人工智能和大模型引入可疑交易的自动监测和分级处置及受益所有人识别等,也将有利于提高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效率及准确性。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叔军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出希望相关部门积累案例,对外普法宣传,在遵守反洗钱法和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间取得平衡。“尤其是‘特定非金融机构’大多是民营机构,如何行使反洗钱义务,亟须相关主管部门修改准则,明确操作路径。”

蔡敏还认为,在保证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充分整合跨系统的客户数据尤为关键。单一的治理主体已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而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则应将重点放在整合机构内部各系统的客户数据信息,挖掘数据形成客户整体画像,通过明确数据牵头管理部门,确保数据采、存、管、用规则的唯一性、强化业务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关联监测等措施,将反洗钱管理深入到数据层。考虑到目前从法规层面尚未明确不同反洗钱义务主体间信息传递的直接渠道,她建议,在进行跨行业信息共享时仍应充分关注信息保密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兼顾信息壁垒的突破与信息保护责任的平衡。

编审|渠 洋
责编|白 馗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