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拖欠工程款案件占绝大部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实际投入并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劳动成果等可优先受偿。这是承包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实践中,行使该权利的路径有哪些?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应付款时间能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参考哪些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的利润、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何考虑?本期“法官论见”栏目组织了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审判一线的专家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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