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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张维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对《通知》进行解读时表示,《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
这三方面作用分别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通知》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通知》规定了主体,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主动作为,规范收地。《通知》指明了范围,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通知》明确了原则性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通知》对收回收购后的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要形成政府手中掌握的土地资产“蓄水池”,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