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彭飞
公开道歉近一年后,“药明康德股东违规减持事件”终于有了结果。5月14日,上市公司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5月12日,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瀛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亿元罚款。这是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个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案例,而两亿这一数字也刷新了A股历史上因违规减持罚款金额的最高记录。
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也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上海瀛翊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执行董事暨总经理陈志杰予以公开谴责。
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
去年6月,药明康德(603259)发布公告称,股东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价值28.94亿元的股份。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实施本次减持前,未能遵守其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公司(药明康德),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药明康德)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252股A股股份,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上海瀛翊减持的股份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
而直至2021年6月11日,药明康德才收到上海瀛翊《关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上海瀛翊自查确认上述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后,已立即停止减持行为,并就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给药明康德及其全体股东造成的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
据介绍,上海瀛翊就上述违反承诺给出的主要原因为:上海瀛翊减持前持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0.8381%,未达总股本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药明康德A股上市时已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违反承诺减持行为的发生。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第一百八十六条还明确了罚则:违反本法第36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此次减持事件发生在第五批国家药品集采结果公布前夕,2021年6月28日正式公布结果。据央视财经6月23日报道,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全国患者预计于2021年10月使用上降价后的药品。
2022年5月15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对《法人》记者分析称,药品集采对医药行业是利空消息,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股东决定减持。
两项违法行为择一重处罚
2022年5月12日,上海瀛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表示,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减持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上海瀛翊未遵守承诺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证监会拟决定,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亿元罚款。
证监会认为,上海瀛翊承诺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5月15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占长元律师对记者分析说,此次处罚体现了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必究的强监管态势。对于减持事实,上海瀛翎向上交所申辩的理由包括不违法、未影响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预期、非恶意等,但交易金额巨大,该股票又是明星股票,上海瀛翎的申辩理由未得到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认可。实际上,行政处罚的作出,并不一定与违法后果直接相关,没有造成严重的股市异常波动,但有其他严重情节仍可作出行政处罚。
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加大
针对前述事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
另据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新《证券法》实施前,A股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违规减持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减持前未预先披露、未按规定标准披露、违反减持承诺等。据统计,从2015年1月1日至今,A股上市公司以公告形式披露股东违规减持的事件至少已有几十起。
5月15日,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嗣雯律师告诉记者,新《证券法》实施前,违规减持违法成本不高,证监会、交易所的处罚或监管措施,往往采用出具警示函、公开道歉等监管措施,及违法信息披露罚款60万元的标准,都难以对市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虽然部分违规主体为减轻处罚向上市公司上缴部分收益,但相比违规减持获得的巨大收益,这些成本和风险不足以阻却其违规意愿,导致违规减持行为频发。
梁嗣雯律师进一步指出,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对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专门性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违规减持的行政处罚力度提升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显然对市场起到了震慑作用。这次证监会对上海瀛翊处以两亿元罚款,刷新了A股历史上因违规减持罚款金额的最高记录,虽未达到处罚上限,但也彰显了证监会惩治违规减持套利行为的力度。
责编:白馗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波、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