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召回玛莎拉蒂、英轮凯旋、阿尔法罗密欧、大众汽车等多个品牌相关汽车。结合此前保时捷减配等问题,汽车召回制度再次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汽车召回“缺陷”是前提
5月29日,汽车检测专家何清(化名)告诉《法人》记者,相对于保时捷的减配,此次涉及召回车辆都是自出场时就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会威胁人身安全。据了解,在此次召回事件中,玛莎拉蒂的48V电池四颗接地螺栓存在未上紧情况;英轮凯旋后轮制动盘固定螺栓对应后轴上的安装孔螺纹尺寸偏差;阿尔法罗密欧配备了自适应前照灯系统 (AFLS)的车辆 ,在生产过程中前照灯自动对准传感器未执行校准;大众汽车被召回的车辆出厂时,可能添加了不足量的变速箱油,车辆行驶时会导致自动变速箱短时间油压下降,进而致使离合器打滑。上述情况均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这些品牌车被召回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随后,记者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顾问石丰祥。他表示,目前适用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是产品必须存在“缺陷”。对此,石丰祥解释说:“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可以概括为不合理危险、不符合安全标准两种情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召回条例》)对“缺陷”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极为类似,前者规定,“‘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其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仅在对“不合理危险”进行了进一步修饰,强调启动召回的是“普遍存在的”缺陷,并非个案缺陷。
石丰祥认为,能够适用召回制度的汽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缺陷”是由产品设计、制造或标识等原因导致的,而不是消费者使用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其次,“缺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于某一批次一定数量产品中,而不仅仅是某一辆车或某几辆车的问题;第三,“缺陷”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缺陷”符合国家标准,但会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
对于召回周期长等问题,何清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会对有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进行检测,但这需要时间。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汽车工业大国,检测和技术论证的需要耗费的时间难以确定,甚至可能长达数年。”
召回制度尚存不足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起始于2004年,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汽车市场,我国起始于2004年的召回制度还略显不足。”石丰祥解释说,首先就是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涉及到汽车召回,但这两部法律只对产品召回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召回过程中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相对较低。总体看来,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层次低、专门立法缺失。
在欧美国家立法实践中,各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或单独立法,或以单独章节存在于法律中,并配以相关法规加以补充,完善细则规制,保证制度具有高权威性与强约束力。
“第二个不足是消费者参与程度不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现代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生产者与消费者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利益失衡状态,为消费者提供公法上的倾斜保护。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消费者有投诉权,但没有赋予申请行政机构发起强制召回的权利,也没有允许公众获得行政机关的相关调查记录,同样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的权利,更没有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汽车召回。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总体上仍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方式,并非消费者寻求私力救济的维权途径。
“第三个不足是缺陷鉴定技术能力不足。”开展汽车召回监管工作,离不开对其“缺陷”的判定。在我国18年的汽车召回案例中,只有极少数是因为不符合标准而引发,其余多数是非标准符合性问题(不合理危险问题)所致。如何判断汽车问题是否属于不合理危险类型的缺陷,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然而,我国检测机构硬件设施和技术能力都比较落后,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将加快完善汽车召回制度
“频繁汽车召回不意味着汽车质量变差,反而是汽车制造商责任感增强、汽车市场成熟的体现。”石丰祥表示,汽车召回制度目的在于最大化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更多的是未雨绸缪,对流通在市面上的车辆可能存在的故障进行跟进,从而彻底杜绝可能的危害。“被召回的车辆并非都是故障车辆、甚至不是100%发生故障的车辆。所以将召回车辆一概认为是质量低劣或故障车,显然不科学、不客观。”
对于汽车召回,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表示,汽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产品,难免会出现瑕疵或缺陷,而且通常是少量的、批次性的。出现问题后,如果汽车厂商能积极召回,则不代表该品牌车辆在品质方面有问题。对此,消费者应该理性看待,不应该把涉及的品牌一棒子打死。“相对来说,现在有一些品牌,包括很大的品牌,投诉也很多,问题也比较集中。但消费者投诉后,相关车企也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这部分企业,更需要社会监督。而对于主动召回汽车的企业,应该对其持有善意。”
今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2021年全年,我国共实施232次汽车召回,涉及车辆873万台,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0%。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共完成9130万台汽车召回。共推动汽车企业实施229次针对新能源汽车缺陷的召回,涉及车辆总数198万台。
石丰祥告诉记者,缺陷汽车召回作为汽车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早已受到世界汽车强国的普遍重视并发展为一项严格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未来10年是中国汽车转型关键期,要想实现汽车产业由大变强,除了继续升级工艺设计水平和研发能力等技术性要素外,提升汽车召回等服务性要素也十分必要。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汽车质量峰会(视频)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王贇松表示,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修订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二是以商用车、重要汽车安全零部件等为重点,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管力度,督促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三是推进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稳步发展,对三元催化反应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等重要零部件开展召回监督;四是围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大力推动沙盒监管制度(指在后市场阶段针对车辆应用的前沿技术进行深度安全测试的机制)试点,创新监管方式,促进汽车产业繁荣稳步发展。
编审|崔晓林
编辑|白 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