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卡通图片诈骗265万,数字藏品涉刑首案曝光
2023-01-17 17:07 来源:法人网 作者:李韵石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河南隆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藏品平台“Meta藏宝阁”,以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出售虚拟卡通图片,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图片/ 视觉中国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元宇宙和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庞理鹏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我国官方公开通报的第一起数字藏品平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违规风险令热潮降温

针对上述案件,有律师指出,在中国,相较于平台资质、知识产权等,涉嫌刑事犯罪才是数字藏品平台创业的最大法律风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2021年被称为数字藏品元年,国外早在1993年就已提出NFT(数字藏品)的概念,只是那时NFT仅存在的理论之中。

2021年,英国著名拍卖平台佳士得以6935万美元的天价,卖出一幅名为《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的数字藏品。自此,国外NFT市场引发关注。

2021年年底,国内各大互联网公司开始布局数字藏品平台。初期,平台基本采用PGC模式(指专业生产内容。用来泛指内容个性化、视角多元化、传播民主化、社会关系虚拟化)发布数字藏品,由平台方定期发布优质IP的数字藏品。一时间,市场供不应求,经常出现数字藏品秒售的情况。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数量已经达到998家,其中2022年上半年新增640家,占比64.1%。

然而,这股热潮在腾讯“幻核”数字藏品平台宣告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后开始降温。“幻核”于2021年8月2日上线运营,是国内大厂主导的知名平台之一,曾被认为是腾讯最具潜力的创新业务之一,上线不到一年,总销售额超过8000万元。

然而,2022年8月16日,腾讯“幻核”发布公告停止运营。腾讯官方解释称,“目前国内尚未出台数字藏品相关的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数字藏品作为新兴领域,无论是行业风险,还是监管风险,都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公司基于聚焦核心战略考量做出业务调整。”庞理鹏告诉记者,腾讯离开数字藏品市场的主要原因是,该行业风险太大。

“我国目前对于数字藏品平台的规制仍然不够完善,无论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运营方还是数字藏品发行方、制作方、交易双方来说,都有极大法律风险。”庞理鹏告诉记者,数字藏品平台发布的数字藏品类型广泛,涵盖美术摄影作品、艺术品投资、古董字画等。此类藏品本身价值属性具有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如果被非法平台通过包装策划、虚假宣传等手段抬价炒作,再通过坐庄等方式进行资本“收割”,极易沦为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工具。

数藏刑事风险涉多种罪名

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风险,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IAC仲裁员王风和。他认为,数字藏品发行的合规风险主要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风险三大类别。在民事法律风险方面,发行数字藏品前,底层作品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或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不得私自生产数字藏品,否则涉嫌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不久前发生的‘胖虎打疫苗案’为例,从民事责任来看,需要对数字产品原著作权人保护,该案一审判决平台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同时,也告诉大众,平台对数字藏品的发行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在行政法律风险方面,主要涉及违反行政监管规定。目前,金融、文旅、工信、网信办等部门都对数字藏品负有监管或政策指导义务,防止出现元宇宙产业大起大落,对经济发展秩序造成伤害。

“刑事风险主要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侵犯著作权以及组织、领导传销等。”王风和告诉记者,在非法集资方面,主要隐患体现为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以及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货币非法牟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则是发行方采取保本保收益的发行方式吸引市场关注,更有甚者设置类似的发行规则或提供相应变现渠道。如果发行人未经授权,擅自铸造数字藏品谋取利益,或者平台擅自将数字藏品发行售卖,则发行人或平台存在侵权可能。严重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目前,数字藏品项目发行中,发行方为了吸引人气,在这些推广过程中,也有传销影子。

庞理鹏补充说,诈骗犯罪、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犯罪也是刑事高风险罪名。对于数字藏品平台来说,如果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骗取用户款项、交易佣金等,是平台诈骗最常见手段。

缺失监管平台易成为犯罪工具

“数字藏品运营企业想要合规发展,应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庞理鹏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虚拟货币与数字藏品同源同本,均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原理实现的具有非同质化通证属性,因此对于数字藏品来说,其究竟是虚拟商品,还是虚拟币,实际上只是隔了一层窗户纸。如果平台进行“一物多发”,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越多,其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将与虚拟币无异,此时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币交易。

同时,平台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本准则,不得虚构投资项目、虚构商品特性等,更应该避免承诺收益和高额回报。庞理鹏介绍,数字藏品的核心定位是虚拟商品,让其回归商品本位,一定要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真实目的,回避金融属性,避免在公链上架设平台,设置较长时间的数字藏品限制交易保护期,限制数字藏品交易周期,限制交易频率等。

“数字藏品行业合规发展离不开监管审核机制建设。”庞理鹏说,从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角度看,强调数字藏品平台积极履行监管和审查义务,对于利用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及时予以限制和整改,规避此类问题的发生,防止平台功能被滥用为犯罪工具。特别是利用数字藏品平台进行数字藏品价值炒作,进行场外二级市场交易,存在违规交易风险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账号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功能限制,并对其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处理。

庞理鹏说:“数字藏品行业是web3.0时代具有代表性的特色行业,其符合数字时代发展要求。因此面对该行业刑事法律风险,理应在行业内积极开展合规整改,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拓展,推动其长期生存和持续健康发展。”

责编|白 馗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