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岳雷
近期,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5年前新美星(300509.SZ)股价大涨背后的黑幕。就此,一起借市值管理名义操纵证券市场的牟利案浮出水面。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证券市场之实,时任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德平等5人因操纵自家股票,非法获利近5000万元,最终被罚没9567.11万元。
▲处罚决定书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伪市值管理”的行动和决心,极大地震慑了资本市场,取得了显著效果。但近期一些案例,表现出组织化、团伙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组团”操纵股价被罚近亿元
近亿元罚单落地,让新美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德平“赔了夫人又折兵”。
证监会查明,时任新美星董事长何德平与其配偶黄秀芳委托时任独墅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公司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获得高回报。
新美星于2016年4月25日登陆A股创业板,是一家从事液体包装机械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私营企业,其客户包括可口可乐、农夫山泉、达能、娃哈哈等众多知名品牌。“新美星”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新美星上市不久,“掌舵人”何德平开始打起解禁股套现的算盘。证监会披露,何德平夫妇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向蒋维提供保证金约3200万元。蒋维收到保证金后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利用35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股票,共同操纵新美星股价,且在后续操作中向黄秀芳反馈操作情况。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股票,操纵行为分为建仓、拉升、出货三个阶段。
证监会查实,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股票(即建仓期),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股价(即拉升期),其间股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股票(即出货期),其间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账户组操盘期间,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约5.82亿元,累计卖出成交金额约6.30亿元,其间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行为。简单粗暴的操纵手法,让账户组收益颇丰。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短短9个月,账户组盈利4783.55万元。而新美星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归母净利润仅为3415万元。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认为,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证监会决定对上述5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万元,并处以4783.5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9567.11万元。
此外,证监会查明,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下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述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就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还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伪市值管理”是祸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证监会作出的违法认定,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不予处罚的请求,理由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蒋维受何德平或黄秀芳委托,联合他人操纵股价”。他们认为,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且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
不过,证监会复核后,对何德平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未予采纳。证监会指出,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上述行为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
“不管是操纵股价还是代持股份,目的都是为了抛售股票套利。”5月29日,某私募基金经理郝程(化名)告诉《法人》记者,市值管理在资本圈里并不罕见,为了套现或质押获取资金,大股东经常采取此种方式。中介机构通常与大股东事先商议好出资金额和收益分成,然后资金方进场买入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配合拉升股价,资金方会接盘锁定股份。在大股东顺利套现后,各方按照之前商量好的比例分成,而炒作过后的残局只能由投资者埋单。
5月29日,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主任石慧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看似祸起市值管理,真正违法的是“伪市值管理”。二者虽然只差一字,但内涵和做法有天壤之别。
石慧杰介绍,市值管理指上市公司通过建立长效的组织机制,采用合法合理的经营手段和策略,达到公司市值稳定增长和长期提升的目的。市值管理并不是简单地维护股价,其管理方式包括改善公司治理、优化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加强资本运营、实施战略投资等方面。相比利润管理,市值管理链条更长,内容更丰富,本质是上市公司创造真实内在价值,并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和扩大价值。而“伪市值管理”截然相反,指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大股东打着市值管理旗号与机构或个人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操纵股价,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石慧杰认为,“伪市值管理”面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后果。除行政处罚外,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行为涉嫌犯罪,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强监管需持续发力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都将“伪市值管理”列为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之一,严厉追究涉事方法律责任,并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监管力度。
2021年9月,证监会对市值管理划下红线。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强调,市场各方应当对市值管理形成正确认识,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存在清晰边界和本质区别。正确把握市值管理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今年2月,证监会公开部分对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中提到,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针对“伪市值管理”类操纵案件,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
5月30日,A股某上市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尤其是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等关键角色,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市值管理观,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中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在他看来,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伪市值管理”的行动和决心,极大地震慑了资本市场,取得了显著效果。但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例,表现出组织化、团伙化、隐蔽性强等特点,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该人士呼吁,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市值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管理教育,确保市值管理依法合规,共同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
责编|王 茜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