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工作,把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来抓。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原银保监会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
在监管对金融机构股东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新问题和新探索,如何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地处理,以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近日,在北京举办的“金融机构股东清理的市场化法治化探索研讨会”上,机构违规违法处理、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界代表齐聚一堂,共同围绕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股东治理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不合规股东清理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犯罪预防研究所所长郭华教授围绕违法违规股东清理市场化和法治化议题,提出“应深入分析金融机构股东清理本身法律适用背景”,以及思考“在法律层面如何适用?”他认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适用股东清理时,一定要考虑审慎经营框架下,在不同阶段,区别不同情形,适用相应法律及不同条款,保障风险的有效且有序处理。
郭华表示,风险出现时,发现金融机构股东违规或不符合主体要求,应按照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处理。一般情况下,风险处置先考虑市场化手段,解决不了再行政干预。如果责令改正过程中出现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及其敞口大小适用不同法律处置。在风险处置阶段,如果出现金融监管法与公司法规定不同,该怎么办?在适用法律时,要考虑法律的不同属性。
他进一步谈到,行政执法往往和股东目的侧重点不同,存在差别化。行政干预手段可以要求股东配合风险处置,如果不配合或经过配合,风险依然难以处理,则应选择其他规定适用,限制股东的相关权利。总体来说,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应根据审慎经营规则,区别不同情形,采用市场化法治化措施,不同侧重地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而非三个效果平均配置或者单一化。
违法违规股权退出监管要靠法治手段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赵磊教授基于多年的商法、金融法,信托法、民营经济保障等领域研究经验,提出“当前违法违规股东清理的最大问题不是‘立法不完备’,而是‘执法严不严格’‘监管到不到位’的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资源由市场配置,而不是政府配置,因此一定要主体平等、公平交易,规制交易需要依靠法治手段。对金融机构清理违规股权的依据,应深入研究。
赵磊表示,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问题,即常说的“隐名股东”,虽然有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但具体到金融机构,还是要看公司法。具体到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公司股权暂行管理办法》。也就是说,监管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其应以立法方式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马更新教授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合规、公司内部治理研究多年,她认为,公司法、证券法和金融监管法等领域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关系问题,要寻求一种平衡。企业所追求的自由、自治、限度和空间由谁把控,如何从秩序、安全角度进行平衡,实现司法主体自由、自治,同时又不能过于自由、自治,导致一些没有必要的国家层面秩序和安全隐患。在不同类型法律之间的平衡和博弈过程中,需要避免出现一些误差。
如果涉及金融机构股东股权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该如何清理?马更新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非常明确的基本依据,即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主要针对金融企业发生风险的管理和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或损失准备金、关联交易等。以长安信托为例,如果仅仅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是董事持股比例超范围,那么整改是否能够满足比例下降或信息披露及时。如果满足了上述条件,不一定非要采取所谓的审慎经营规则具体要求,比如限制增资权甚至稀释股权。言外,一定要有一个匹配度适用的规则。所以,在适用审慎经营规则方面,要根据不同企业存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能够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履行三类承诺压实金融机构股东责任
研讨会上,涉及股东履行责任义务的问题,马更新教授表示,银保监会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股东履行三类承诺,包括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其中,尽责类承诺要求金融机构股东明确对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作出保证。言外之意,即作出“如果发生金融风险,资本补充或流动性支持,或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风险救助”的保证。只有通过这样的付出和努力,才能确保金融机构安全,不会波及国家公共秩序安全。
山西师范大学李志刚教授,就“金融机构股东清理的三维视角——权力/权利的来源与边界”作主题发言。他以金融监管法、规范目的,公司法、合同法视角阐述了公权力特别是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建议金融机构股权监管措施,需慎重考量执法依据的效力层级,并斟酌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卜祥瑞表示,近10年来,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股权处分与监管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股东合法权益,也深刻影响金融市场正常秩序。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特定金融风险,迫切需要强化金融机构股东权益的保护。
卜祥瑞提出,应重视保护金融机构中小股东的利益。他认为,股权转让程序目前来源于监管的一般性规定,有关股东资质并非商业银行法规定,这些监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建议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把一些合理的、合适的监管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做到金融业股权监管有法可依;还要规范违规金融企业股权的处置程序,审慎采取对违规股权罚没等相关行政措施;在金融机构股权交易的司法政策方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在金融审判会议纪要中应明确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
此外,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李毅律师、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欢律师均以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实务经验,详述了自己对资管新规的理解。
本次研讨会由21世纪经济报道旗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主办,相关议题的延展讨论将会持续进行。
责编:白馗
编审:渠洋
校对:张雪慧、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