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杨玉芙:自诉刑案当事人和解意愿应被充分尊重
2021-03-08 09:28:05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李韵石
◎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可自诉的刑事案件侦办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和解意愿。”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杨玉芙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提案。 3月6日,杨玉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因此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结合自身意愿解决问题的权利。侦办机关对于罪行较轻而又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会使本就严重紧缺的司法资源更加雪上加霜。 同时,对于罪行较轻可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侦办机关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既忽视了被害人在心理、经济等方面的诉求,又加重了被告人责任的承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因此为全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可自诉的刑事案件的和解尤为关键。 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侦办机关对于一旦进行刑事立案的案件,即要追求有罪判决结果,对于可自诉的刑事案件,片面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一结案形式,导致当事人的和解意愿难以实现。 杨玉芙告诉记者:“可自诉的刑事案件和解优势有三:第一,促进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二,保障当事人双方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增加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第三,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另外,杨玉芙为促进可自诉刑事案件的和解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可自诉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侦办机关应当推动当事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视情况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的处理;第二,当事人主动和解的,如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同时和解条件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侦办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和解意愿,依法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的决定;第三,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侦办机关不予认可,仍坚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报其上级机关批准。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