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的议案是,尽快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3月7日,冯帆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介绍,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超过35万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2020年办理15万件,在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发展,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乡村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需求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益诉讼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凸显,已明显不适应维护公益的需要,各地实践中的机制创新仍难以有效破解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冯帆表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存在五个主要问题:第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的特性无法体现;第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规则缺失;第三,调查核实权缺乏保障措施;第四,案件范围拓展依据不足;第五,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冯帆告诉记者:“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公益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撤诉、赔偿、和解、处分权行使等原则和程序上都有其特殊性,目前的规则尚不能体现其特殊性。”
对于目前的公益诉讼情况,冯帆表示,应尽快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进一步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实现公益诉讼向纵深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她对公益诉讼立法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性质,确立检察公益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不同于民事、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定位和与检察履职相匹配的诉讼权利义务,在诉讼程序设计上强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以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更好实现。
其次,要确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规则。应该围绕公益诉讼进行规则设计,明确诉前程序、起诉对象、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等具体规定。
第三,要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明确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核实权,规范调查人员、调查范围、调查程序等,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时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保障调查取证的刚性。
第四,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检察机关实践探索、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基础上,加强调研论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可以扩展的特殊领域,确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
最后,要规范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充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需要出发,对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讼规则的顶层设计,完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