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吴桂华:优化涉外仲裁案被申请人救济程序
2021-03-10 09:08:07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李夏

◎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夏

▲全国人大代表吴桂华 受访者供图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并存,导致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进而导致无法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元市副市长吴桂华说。她建议,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

简化被申请人救济程序,提高效率

吴桂华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情况下,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均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作为申请依据,且法院也依据该条款进行审查。部分当事人利用该审查制度,同时或先后提出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导致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多次中止,影响对方当事人合法债权的及时实现,也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徒增当事人诉累。 她建议,简化涉外仲裁被申请人救济程序,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者择一行使。她还称,在相应司法解释未修改前,建议执行法官尽量缩短审理期限,以尽可能维护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实现实质公平。 “此举可促使申请人更加充分、有效举证,提高诉讼质量及效率。同时可以减轻法官负担,撤裁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独立,以优化营商环境,节约司法资源。”她说。

律师:执业中遇到类似案件,期待优化

对此,盈科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邬锦梅律师表示,她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过类似案件。 邬锦梅律师介绍,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提起撤销仲裁,开庭当日撤回撤销申请,半个月再次提起撤销仲裁申请;法院经审理驳回被执行人的撤裁申请后,被执行人再次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中院提起不予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再次开庭,历经数月都不能出裁定,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提出破产重整。 被执行人一系列操作,导致仲裁裁决胜诉方的权益,最终因程序拖延,即使执行人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能因为被执行人恶意拖延,导致被执行财产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分配,进而导致仲裁胜诉方权益受到巨大损失。 邬锦梅律师认为,因具备专业性、自愿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等特点,许多商事主体更愿意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以便在高效解决纠纷的同时,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但如果仲裁裁决无法得到顺利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将会导致仲裁诸多优势荡然无存。涉外仲裁案件能否得到顺畅、高效执行,既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影响到我国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