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给审判人员带来不小压力。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的提案和优化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机制有关。他建议,可以适当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另外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只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部分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皮剑龙建议,其他劳动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涉案劳动者人数较少的案件,包括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不涉及金额,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等,都可以纳入“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此举可以有效促进用人单位尽快履行义务,不会引发其他争议。
尽管劳动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局”,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则可能要经过“一裁两审”三道审理程序,程序繁杂,不利于快速化解劳资纠纷问题。皮剑龙建议,我国可以实行劳动争议“一裁一审”制,即劳动争议案件先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不服劳动仲裁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现从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一审”的转型。
“如此一来,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环节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较高审级法院对法律进行权威解释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皮剑龙表示。
皮剑龙还建议,在一些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庭,由相对稳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努力实现劳动审判职权配置的精细化、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