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记者 曹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就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提出议案。
3月9日,刘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因失信惩戒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失信惩戒名单管理、部门业务协调、失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权责边界等都有待进一步强化。尤其在如何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惩戒实施程序,保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2014年,国务院便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到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
刘峰指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根本性要求。2020年3月,虽然国家发改委明确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工作,但该法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制定“失信惩戒条例”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失信惩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可以实现分步骤构建社会信用法治阶段性目标。同时,充分体现“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部署。
为此,刘峰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将制定“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明确条例制定的牵头部门,组织条例起草工作,开展失信惩戒政策和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
另外,刘峰认为,应该明确“失信惩戒条例”规范内容。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以法规形式巩固各行各业失信惩戒成果,明晰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对失信人、失信惩戒、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作出权威性规范。
在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工作规划方面,刘峰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广泛征求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推动条例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