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在我国发生商事纠纷后,绝大多数人选择诉讼而不是仲裁,仲裁在我国司法中的占比太低了。”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杨震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在我国司法中的比重。3月10日,杨震告诉《法人》记者,在仲裁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多数商事纠纷会首选仲裁,仲裁无果再进行诉讼。
“从办案量来看,2017年仲裁机构共受理商事案件约24万件,2018年54万件,2019年48万余件,2020年约50万件。与仲裁相比,全国法院在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受理的仅一审民事案件就超过1000万件。”杨震说,虽然员额法官人数是仲裁员人数的2倍多,但每位员额法官每年的办案量是仲裁员的15至30倍(包括刑事和行政案件),甚至更多。由此可见,仲裁机构有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
在机构数量上,目前我国共有263家仲裁机构,仲裁员约5.4万人;与之相比,我国现有人民法院3500余家,员额法官12万人左右。
“以上这些差距带来的后果是,市场主体对仲裁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认可度不高,大多数人更愿意走诉讼这条路。”杨震表示,要提高仲裁在我国司法中的比重,仲裁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现行《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有仲裁机构。“如果商事纠纷发生在无仲裁机构的城市,对于纠纷双方来讲,不去诉讼而选择仲裁可能就是舍近求远。”杨震说。
杨震建议,应根据某一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主体数量,对仲裁的实际需求及人口数量等具体情况,灵活决定是否在该地设置仲裁机构;杨震还建议,应在我国中心型城市培育具有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有影响力的仲裁中心,为区域内外的商事主体解决国内外的商事纠纷。
此外,《仲裁法》也有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比如仲裁机构的行政化问题。《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说明我国的仲裁机构应当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然而,目前有些政府部门对仲裁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如仲裁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大量仲裁机构下辖于政府的法制办。”杨震说,目前我国仲裁机构距离《仲裁法》规定的独立性标准尚有一定距离,而仲裁机构独立性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
杨震告诉记者,仲裁员拥有的是“准司法权”,“准司法权”除作出具有司法性的仲裁裁决外,不具有其他司法权,尤其是不具有有效的调查取证权。“仲裁在我国只能以双方举证的形式进行,仲裁员无法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障性措施调取证据,调查取证的工作基本得不到配合,大多数人只愿意配合法院。”杨震说,“仲裁已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仲裁制度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