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于冲
网络互联互通最大的背景,是立足于中国目前对平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重视。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是一个新的社会型架构,互联互通第一个比较关键的意义就在于实现真正的平台空间化,尤其是实现平台的公共空间化。
从平台属性上来说,其本身具有公共性和私属性之间的公私交错性。网络平台本身确实具有一些资源聚集和组织协调作用,也会把大量的产品用户、信息数据汇集在自己的App之内。每个APP都能在通用介质基础上形成交互空间,实现资源分享。
但是平台本身还有私属性,其本身的商业秘密也好,自身运营也好,需要有公私的平衡。怎么样真正实现平台之间信息、资源、系统运行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动态调节,是平台公共空间化需要跟进或者保障的问题。
此外,技术赋能、技术赋权导致平台具有一些职能属性、公共属性、管理属性,造成所谓超级平台的形成。因此,平台的合作治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平台本身也发挥着治理的作用和功能。
不管是互联网空间也好,还是平台治理也好,仅依赖平台一方可能无法实现比较好的治理模式。中国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越来越多,而如何避免因为互联互通和平台之间的合作治理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来明确划定边界。
互联互通可以有效避免超级平台的形成,否则可能会导致一个独立互联网“王国”的诞生。在这个“王国”之内,平台就有大量的“平台立法权”和“平台执法权”。而这实际上是解决平台公共性的异化、全能扩张,垄断地位形成以及限制竞争等问题的“良药”。
一旦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平台的责任边界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刑法里有一个概念叫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互联互通情形下只使用这一个概念是不合适的,因为每个平台都有自身的业务属性、服务属性、功能属性,包括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内容平台、金融平台等。不同概念对应不同法律义务、责任设置,需要对此进行明确。(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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