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商希雪
目前,在主流认知中,互联互通之后各个平台会更好地实现协同共治,比如通过黑名单共享来共同打击网络黑灰产,这样就可以开展针对性治理,在各个节点上联合阻击黑灰产的完整产业链。
协同共治模式在现实可行性上需要对一些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在确定黑名单上,不同平台企业的认定标准、核心考量因素不同,一是容易发生误判,二是会造成黑名单内容不统一。在各平台“黑名单”互相操作过程中,启动共享和共享过程中可能会“误伤”。比如,用户在微博平台存在不规范发言或者“薅羊毛”行为,黑名单共享会导致其在其他平台不能购物、打车、订外卖等,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株连效应,侵害了用户在其他平台的正当权益,也影响了其他平台正常业务的用户拓展。
其次,不同平台企业的数据量以及用户规模可能悬殊较大,对其平台数据库投入的运营维护成本就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如何实现公平的黑名单共享也是个经济学问题。这样会导致平台在治理黑灰产工作上的动力不足,同时也可能造成各企业在面对黑灰产问题时相互推诿违法责任。比如,某个平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搜集和查实不良账号、恶意账号等,初步形成和日常维护其平台黑名单并免费共享给其他平台,但也意味着该平台合规成本比其他平台高,对比之下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难免会在治理黑灰产方面失去主动性与积极性。
再者,不同平台企业的资信水平参差不齐,自律认知和信誉度不一样,也有可能存在恶意提供黑名单的行为,以干扰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企业正常运营。也就是说,甚至可能会出现黑名单造假现象。因此,即使平台黑名单可以做到事实共享,在理论上落实了联合打击与协同共治,但在执行效果上很难实现平台间无差别、无障碍地互通有无式的参照使用。
此外还要关注到,恶意账号、不良账号的产生和活跃时刻都在发生,对于平台而言,必须实时对黑名单进行更新和维护,那么平台间也要进行实时地共享,因此经济压力不免考验着实际执行效果。再考虑到各平台在技术保障能力、业务运营模式、治理考量因素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黑名单制度的判断标准、黑名单共享的技术操作要求、黑名单的实时更新与共享,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操作问题。这需要技术和模式的创新设计,行业的共识与自律、以及制度的完善来进一步解决。(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责编:白馗、编审:崔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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