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孔祥稳
封禁行为如果持续加剧,可能会导致头部平台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的固化,造成中小企业进入困难,不利于市场活力提升和技术创新,从长远来看会导致消费者福利丧失。工信部要求解除屏蔽的行政指导,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持续推进的互联互通相关要求对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至今,用户基数十分巨大,新用户增长的规模在逐渐变缓,经营者获取新用户的成本在逐年增高。也就是说,移动互联网“跑马圈地”的时代差不多过去了。
圈地的下一步很可能就是‘筑墙’。如果墙完全建起来,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首先会极大增加中小企业和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的难度。在获客成本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没有流量通道很难成长。
虽然中小企业“另立山头”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在现有互联网格局之下,用户本已稀缺的注意力已经完全被头部平台吸引,让用户去其他公开渠道搜寻使用新服务的可能性很低。这使得中小企业在事实上很难进入市场。
其次,如果任由各大平台固化自己的领域,可能会导致竞争态势的恶化。因为当头部平台相互之间形成完全封闭的状态后,平台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需要去集成覆盖更多场景的产品和服务,并将自己的用户封闭在这个链条中。这容易导致市场结构的固化。
此外,如果这种局面继续的话,平台也有可能形成路径依赖。当其获得足够多的市场份额,而且用户对这个生态有很高黏性时,平台也就没有特别大的动力再进行开发和更新,这会导致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和福利的减损。
所以从长远来看,推进互联互通不管是对于市场竞争、技术发展,还是对消费者福利来说,都有积极意义。
未来互联互通需要依托于更加系统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常态化的互联和开放,这其中有几个问题仍需思考:首先是平台公共性的规范建构问题。平台本质上是一个市场主体,享有制定经营策略的自由。但基于其对互联网秩序的实际影响,平台也在事实上具备了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的产生不同于传统上的公共权力,兼有“公”和“私”双重属性。因此,在赋予平台公共义务时,需要考虑到平台的特殊性质,兼顾平台公共性和经营自由两个方面考虑,既保证互联互通价值的实现,也不会对平台的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造成过度挫伤。这就要求要从整体上对平台法律地位进行规范层面的系统建构。
其次是平台的分类问题,也即对平台承担的公共义务应当视平台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对处于互联网生态关键地位的头部平台,要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如参照欧盟的“看门人”要求,规定不能进行不合理的自我优待,不能拒绝第三方进入等。对于一般的中小型平台,公共性的要求则可以相对降低。
另外,在平台开放的具体要求上,也应当有一些更加明确的规则。例如,平台的开放肯定不是无条件、绝对化的。这就要求相关规则应当明确,平台开放的限度和边界在哪里?平台基于哪些实质性的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和限制第三方接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监管等法定要求和诱导分享等平台自身治理要求,应当如何在开放规则中体现?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责编:白馗、编审:崔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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